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11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徐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南山湖社区双虎村附近山上采用架设鸟网、播放鸟叫声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3只为暗绿绣眼鸟,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019年10月2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徐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南山湖社区双虎村附近山上,采用架设鸟网、播放鸟叫声诱捕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9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0只为黄雀,7只为暗绿绣眼鸟,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020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陶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证人徐某某、陶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