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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郭家镇宋家村某某某某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郭家镇宋家村5组自家园子中和鸡房子上设置二片粘网,利用诱鸟吸引同类的方式狩猎野生鸟类,至2020年5月15日案发,办案民警在案发现场缴获其用粘网捕获的鸟类5只和诱鸟1只。经鉴定,上述鸟类共计4种6只,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德惠市公安局扣押的张某某持有的野生鸟类6只及其用于狩猎的粘网等工具;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情况说明;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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