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5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啄食自家种植的梨子,于2020年6月底至7月中旬,在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的自家梨子地里先后拉立了3张捕鸟网。7月13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前往调查,现场查获捕鸟网上有4只鸟类死体。张某某当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确认,涉案鸟类分别为普通翠鸟3只、白颊噪鹛1只,以上2个物种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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