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聋哑人),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56******,汉族,文盲,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穆宝琴,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郑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村民张某某为猎捕破坏其庄稼的野生动物,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组小地名叫黄草坡的自家农地边安装了2个兽夹。2019年7月20日早上,张某某发现其安装的兽夹夹住了一只野生动物,即用木棒打死该动物并带回家中。经南郑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张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整只价值为8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聋哑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