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胡同**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张某某多次戴头灯怀抱细狗骑着山地摩托车到行唐县**村附近山上及**附近山上捕杀野兔4只,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核实张某某非法猎捕的野兔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中的草兔。2020年8月11日张某某主动将赔偿款320元上交本院。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上交赔偿款并公开致歉,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