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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狩猎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2016年6月3日因赌博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30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科左中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镇**嘎查村民张某某家冰柜中搜查出野鸡(死体)2只,沙斑鸡(死体)25只,鹌鹑(死体)8只。这些野生动物是否为张某某非法狩猎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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