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自家居住的房屋背后的山岭处抓获两只“毛鸡”,并杀害取肉泡酒吃掉,将棉花或海绵填充进“毛鸡”体内做成标本放置于家里。经鉴定,被杀害的“毛鸡”为褐翅鸦鹃,是我国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且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较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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