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我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野租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2014年期间用自制射钉枪在会东县松坪镇大梨村树黑岩子山林里捕杀一只野鸡,后将野鸡拿回家中将鸡肉去除后把鸡皮悬挂在家中厢房内。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查获的野鸡其特征与鸟纲(Aves)鸡形目(Galliformes)雏科(Phasianidae)白腹锦鸡(Chrysolophus amherstiae)雄鸟皮的形态和分类特征相符;2、白腹锦鸡皮价值为4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且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会东县公安局扣押的壹张锦鸡毛羽皮移送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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