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7时20分,夏邑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家住夏邑县**乡*8村**号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家菜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用于食用,民警在张某某及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罂粟幼苗进行铲除,经清点共945株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945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够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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