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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4********,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张某某听闻食用罂粟可以治疗自身疾病,遂在兰陵县**镇**村其家门口菜园地内种植罂粟,后于2020年3月5日被巡逻民警查获、铲除。经查,被查获罂粟幼苗共计676株。

本院认为,张某某虽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系初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其非法种植罂粟的数量略高于立案追诉标准,被查获、铲除的罂粟为幼苗,其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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