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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XX,女,1949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49XXXXXXXX,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XXXX村丰收路108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张XX,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封丘县公安局居厢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X镇XX村张XX在自家门口的菜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当场铲除经清点515株。后经河南科技大学农学院鉴定,张玉芬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均为罂粟科幼苗。

本院认为,张XX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XX不起诉。

扣押罂粟幼苗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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