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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3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31********,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浚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胡秀章,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自家院子种植罂粟。2020年1月19日,浚县公安局浚州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在张某某家院子里当场查获罂粟幼苗536株,后被民警当场铲除。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不起诉人 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满七十五周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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