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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50********,布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冠山街道西城社区大竹村五组无业。于2020年4月1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于2020年4月在贵州省龙里县**街道**社区**村*组其家房屋后面的空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04月19日经群众举报后,龙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到现场进行踏查铲除,经清点,在张某某位于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城社区大竹村五组家房屋后空地内共铲除罂粟620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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