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称在妈姑镇天桥村大坪子捡到罂粟种子,后于2019年11月份左右将该种子种植在其自家菜地,2020年3月2日下午16时许被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现场对张某某种植罂粟苗进行清点,张某某所种植的罂粟苗共计671棵,其种植的罂粟苗内均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汀、罂粟碱、蒂巴因成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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