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5********,满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街**排**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6月1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了缓解病痛在遵化市石门镇围家岭村其家中院内以抛撒种子的方式种植罂粟,后于同年6月2日被遵化市公安局石门派出所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计种植罂粟植株652株。2020年9月29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未开发罂粟植物、疑似开花罂粟植物、疑似结果罂粟植物、疑似罂粟幼苗均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收缴的罂粟等物证;
2住院病历等书证;
3证人任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出警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其系初犯、偶犯,身患疾病,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缓解身体病痛,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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