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48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省**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本村人索要了一些罂粟籽,随即撒到了自己家大门口外西侧菜地里,2020年3月13日15时许,石象派出所民警在工作走访中发现,**市**乡**村一农户大门外西侧菜地中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调查,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系张某某2019年12月份所种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场的情况下,民警经现场清点共计780株予以铲除并扣押。2020年3月13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鉴定意见;
3、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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