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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兴市**镇**村**渚**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在位于宜兴市**镇**村**渚**号自家后院西侧围墙边的空地上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5月10日被查获,由民警现场铲除,经清点数量为1666株。经鉴定,其种植的植物系罂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宜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罂粟种子系唐某某(张某某老婆)所种,唐某某因病已去世;而张某某是否有其他种植行为缺乏证据支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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