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兴市**镇**村**渚**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疑难,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宜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在位于宜兴市**镇**村**渚**号自家后院西侧围墙边的空地上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5月10日被查获,由民警现场铲除,经清点数量为1666株。经鉴定,其种植的植物系罂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宜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罂粟种子系唐某某(张某某老婆)所种,唐某某因病已去世;而张某某是否有其他种植行为缺乏证据支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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