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兰陵县棉麻公司退休职工,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卞庄街道**居委。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兰陵县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位于兰陵县卞庄街道泉山居委的家中查获其种植的罂粟幼苗一宗,遂进行铲除,后经清点共计800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罂粟苗均为幼苗,数量较少,且已铲除,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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