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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浚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我院决定,2020年7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浚县**街道**村墙外路边的空地上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3日被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种植的系罂粟幼苗,共计530株。 

案发后,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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