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住浚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浚县**街道**村墙外路边的空地上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13日被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种植的系罂粟幼苗,共计530株。
案发后,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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