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许昌市建安区**乡**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自家菜地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9年3月13日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菜地内当场查获罂粟幼苗516株并当场铲除。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种植的样品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张某某非法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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