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镇**街***号,现居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位于**镇****村的住处南侧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24日11时许,郯城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进行排查时发现,现场全部予以清除,经清点,种植罂粟合计73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发现后及时配合铲除,社会危险性较小,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737株罂粟植株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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