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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号,现居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位于**镇****村的住处南侧院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24日11时许,郯城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进行排查时发现,现场全部予以清除,经清点,种植罂粟合计737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公安机关发现后及时配合铲除,社会危险性较小,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737株罂粟植株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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