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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宁国市,住宁国市**路**楼**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陈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义乌市**印刷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担任厂长并负责印刷业务。2019年3月,义乌市**印刷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印刷许可证且未进行境外出版物审批与备案的情况下,接受陶某某的委托,印刷带有阿富汗文字及图案的境外台历,并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印刷完成带有阿富汗文字及图案的境外台历60500本,后收到陶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6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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