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海峰管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建水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30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底,马某甲与马某乙交谈称其手中有大量烟叶,要整一个烟叶加工厂。3月初马某甲、马某乙找到嫌疑人石某某,与石某某讲他们在建水县**镇**村的山上盖了一个加工烟叶的厂房要加工烟叶,邀约石某某加入。三人协商要找个残疾人来名义上任加工厂的老板。3月初马某乙经介绍找到了下肢高度瘫痪的马某丙。经马某乙与马某丙商谈,双方口头达成协议,马某丙来加工烟叶厂为马某乙管理加工厂,马某乙每月支付2万元的报酬给马某丙。如果加工厂出事,叫马某丙顶着。马某丙被判刑,马某乙每年支付马某丙5万元,马某丙被判监外执行,合对建水县**镇**村雨来冲一非法加工烟丝窝点的相关人员进行抓捕。查获烟丝90.17吨、烟叶50.92吨、烟片18.735吨、烟梗53.278吨、烟末3.605吨;大型锅炉1台、振动式筛分机1台、管式烘丝机1台、八刀头直刃水平式滚刀切丝机1台、输送振槽3台、遂道式叶片,叶丝回潮机3台、立式打叶机组3套、加香机1台、麻片8616片、涉案车辆8辆。经云南省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书心价格鉴定为壹仟肆佰陆拾肆万元(14620000.00元)。
2018年4月12、13日,张某甲电话联系以前在福建云霄老家做烟丝生意的张某某,告知张某某其在建水这边一个烟叶加工厂里指导切烟丝,问张某某有没有烟叶要加工。张某某说有300包左右的烟叶要加工。接着张某甲将张某某的电话告知了马某甲。张某某知道张某甲在建水县加工烟叶一事后,从云霄来到了泸西,并到泸西找到陈某某核实情况。核实情况后,张某某将自己的300包烟叶运输到建水的加工厂,并将加工好的烟丝运走。涉案价值6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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