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人张某某自2017年开始与其妻子万某某在兰陵县**镇**村其经营的化肥店内,未经许可,无证经营液化气,其在侦查机关供述经营液化气共计二十万元,获利一万多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经营液化气共计六、七万元,获利七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小,且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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