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前进大街**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未经出租车行政管理部门营运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无营运手续出租车,雇佣驾驶员驾驶吉A****4、吉A****4二台轿车,在长春市区内载客营运,非法获得人民币3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人翟某某、管某某、王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账单十三份;
(二)证人翟某某、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出租车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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