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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份以来,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租赁一废旧厂院,并在市场上自购四吨装油罐三个、加油机一台、购进散装汽油后销售。其中销售给赵某某97305升,李某某4050升、麻某某100升、史某某100升,涉案价值66万余元,非法牟利6万余元。2019年10月20日,在王某某、张某某非法经营汽油厂院内依法扣押加油罐三个、加油机一台,未销售出的95号汽油416升,经兰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值273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有非法经营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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