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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区***号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份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帮助其表哥范某某(不在案)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按照范某某(不在案)的要求向他人转账,数据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依法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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