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汉族,中专毕业,河南省**石化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县**镇**村**排。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11月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河南省**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经营范围为碳五石油树脂,双环戊二烯,双环间戊二烯,双环异戊二烯、单环芳烃、混合芳烃。2018年3至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该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受公司法人代表葛某某(已不起诉)安排,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在原阳县非法销售散装汽油的姚某某(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销售河南省**石化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的汽油1595614元,向在郑州市非法销售散装汽油的李阳(另案处理)等人销售河南省**石化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的汽油1658568元,合计3254182元。
2. 2018年8至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河南省**石化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受公司领导葛某某安排,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在原阳县非法销售散装汽油的姚某某、冯某某、向在郑州市非法销售散装汽油的李阳等人销售河南省**石化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的汽油过程中,同时,通过管某某(已不起诉)购进汽油622780元予以销售。
案发后,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出赃款1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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