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12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5年至2020年以来,张某某用四轮车车载的油桶在加油站购进柴油,储存在**镇张某某家中的油罐中,再用加油机加油方式零售给附近村屯买油的农民,挣取中间差价,期间共从中获利人民币75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