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2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其购买的一辆二手面包车(车牌号:苏EU****)非法改装成流动加油车后,开始在苏州市吴中区**镇辖区从事非法售卖汽油的生意,至2018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售卖汽油的营业额共计人民币21889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4月底至11月15日期间,将其购买的牌号为苏EU****的二手面包车非法改装成流动加油车,从苏州市吴中区**镇**庄大道等地购油后,在**镇**村电线杆**级**号附近停车位从事非法售卖汽油的生意,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18890 元。
经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也无证据证明其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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