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200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庄小区**号**楼中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马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合伙非法经营笑气金额为61213元。2020年1月20日民警在兰山区金一路与通达路交汇处南路东一个巷子内民房马某某、张某某、李某的租房处查获满的笑气罐六个、不满的笑气罐一个,价值5200元,共计价值6641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