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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公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鱼台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强,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和成品油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在鱼台县**光源对面的**爱车俱乐部内,采取直接收取现金或办理加油卡的方式非法销售汽油。2018年3月27日至同年7月13日,非法收入总金额106704.75元。其中,销售加油卡收入65557.3元,实际销售汽油收入41147.45元。

2018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口头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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