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2********,汉族,广西北流市人,中专文化,务工,住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仁贵,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林某某(另案处理)从中国移动公司和费某某处拿到已经写好号码的手机卡,交由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实名认证,接着林某某安排林某甲对上述手机卡进行激活使上述手机卡能够正常使用,之后以10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汪某某等人销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林某某处购进上述手机卡后以180元的价格向毛某某等人销售,毛某某再以230元至260元不等的价格向韦某某、张某乙等人销售。经核实,林某某销售了1848张已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卡,其中销售给张某某774张、汪某某806张,费某某交1200张有号码的手机卡给林某某进行非正常渠道进行实名认证,毛某某销售了20张已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卡。
2020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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