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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鼓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徐州市鼓楼区**超市店主,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二人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仍在其经营的徐州市鼓楼区**超市销售香烟。经搜查,在张某某、王某某经营的**超市扣押*甲牌香烟3条、*乙牌香烟159条、*丙牌香烟33.8条、*丁牌香烟41条、*戊牌香烟10条、*己牌香烟211条、*庚牌香烟8条。张某某、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6.6万余元。经在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张某某、王某某在徐州市辖区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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