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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平昌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街**段**号附**号,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小区**栋**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1129日至20191227日、自2020210日至20203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128日至2020211日,自202047日至2020421日)。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平昌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在巴中平昌注册登记成立,平昌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在成都市锦江区**街**段**号**栋**单元**层**号注册登记成立。公司由况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况某某、张某某、熊某某三人负责经营管理,由陈某某、向某甲担任车辆调度工作,向某乙负责车辆的维护工作,向某丙担任公司的出纳。公司采购20余台大通、江淮等汽车,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成都市锦江区**街**号铺面门口设点,招聘20余名司机。自成都分公司成立至今,该公司通过发名片等方式对外宣传,利用其名下的川Y*****、川Y*****、川Y*****等21辆小型普通客车、中型普通客车用于非法从事成都至平昌往返的旅客运输业务,经过交警三分局提供的车辆高速出入口信息, **街该站点每日从成都发往平昌车次约8-9次,每车次载约7人,根据审计公司的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收取乘客每人车费130元,自2016年至2019年总的违法收入高17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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