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二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4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3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12月22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以下简称“杭州**公司”)成为苏州**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的**网站代理,承接广告及有偿删帖业务。经杭州**公司法定表人华某某授意,该公司销售总监吴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业务员张某某等人承接有偿删帖和包年删帖业务。
2018年11月,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联系杭州**公司业务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欲删除在**网站上的负面信息,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杭州**公司销售总监吴某某与上海**公司洽谈后,杭州**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包年删帖服务合同,收取上海**公司包年服务费人民币35万元后,支付给**公司23万元作为删帖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张某某所参与的杭州**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证据不足,张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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