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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区院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友谊西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于2020年11月18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3日10时,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高新区詹官屯村一辆货车上安装了加油机,我局民警对货车司机进行盘问得知,他在位于高新区詹官屯张**的大院购买柴油。经过侦查,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在沧州市的**炼油厂购买32.46吨柴油,储存于詹官屯村张**大院内的一个报废储油罐中,并对外出售,价值14.4万元,经鉴定该柴油闪点不合格。

本院依法审查认定:**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但实际经营地为高新区**一无名大院,法人为张*增,但实际经营者为张**,该公司具有成品油无存储经营的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在为油库、加油站、大厂企配送柴油过程中,于2020年6月2日将部分从**鑫海炼油厂购买的整车柴油(32.46吨),存储于租赁大院报废储油罐内,后对外出售,价值14.4万元

被不起诉人张**虽然跨区域、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柴油,但从正规炼油厂进货且品质合格(闭杯闪点>60°),因此侦查机关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张**不起诉。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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