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监视居住。
辩护人徐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石家庄**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在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石家庄市**畜牧科技公司名义从成都**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购进“利力佳”、“稳常佳”等兽用生物制剂疫苗,并销售给多个生猪养殖公司获利。 经查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张某某以石家庄**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向河北**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无极分公司销售100800元共计504瓶“利力佳”兽用生物制剂疫苗,获利25200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张某某向河北**种猪育种有限公司销售275520元共计229600头份“稳常佳”兽用生物制剂疫苗,获利57400元。现查明张某某非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剂总金额376320元,共盈利826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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