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龙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利用其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小号产品的服务合同,使用系统及系统内8万余个物联网手机号不间断循环向中国联通申请购买手机充值卡卡密,待赌客以微信充值方式进行充值时,将充值请求的金额与申请充值卡卡密的总金额进行逐一匹配,赌客充值成功后将中国联通发送的充值卡卡密短信截取留存,使得易某某团伙能通过后台将获取的卡密导出用于销售,成为刘某某团伙为赌博平台提供微信代收服务时掩饰资金流向的环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的人民币250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物品由龙泉市公安局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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