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二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场**农场**队,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厂市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上家提供的私彩网站、账户、密码等在儋州市**镇**厂市场**号店铺内非法经营售卖私彩(七星彩)。购买私彩人通过到店面当面使用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支付或者张某某微信好友进行转账等方式购买私彩。张某某每期卖私彩结束后,该私彩网址将自动生成销售报表及“返水”(张某某按5%收取“返水钱”)。张某某通过私彩网址所生成的报表扣除自己的返水后,将销售的私彩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上线(微信名:幸福的**,微信号:wxid_538snaa2zh****,手机号:1828958****)。经统计,从2018年5月份至2020年03月24日,张某某共转给上家私彩的销售款达53137元。
2020年3月24日,儋州市公安局八一分局民警在儋州市**镇工**厂市场**号店铺内将张某某抓获,现场扣押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彩票打印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辨认;
4.现场勘验笔录及附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张某某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扣押的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彩票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姬水清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