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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11821987********,初中文化,武汉**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月1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柳,湖北知微恪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经国家相关行业部门许可,且非真实消费情况下,经严伟(另处)介绍租用刘某某(同案不起诉)提供的上海**服务有限公司有预授权功能的POS机,利用其可多刷信用卡额度15%的规则漏洞,先后进行了22次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活动。经司法审计,张某某刷卡总额16997665元,多套现2217085元。张某某主动投案后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扰乱市场秩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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