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临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左右,张某某经营加油船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10次在湖北武穴段长江水域和湖南临湘**段长江水域通过吴某某给郭某某的采砂船以每吨6480元的价格采砂船加油,涉案金额总计2854800元人民币,张某某非法获利2148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1674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为:柴油(闭杯闪点≤60℃)。本案中张某某经营的柴油未进行抽样鉴定,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的柴油是否为闭杯闪点≤60℃,张某某实施的未经许可销售柴油的行为,是否为法律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