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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乡**村**屯**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妻子张某某驾车在通辽出售烟丝(末状)、烟叶时被抓获,其所驾驶的车牌照为吉A**的金杯汽车中查获烟丝(末状)42斤。当日二人在通辽地区所出售烟丝(末状)、烟叶销售金额为30400 元。经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与张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多年从事烟叶、烟丝(末状)运输经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张某某供述,二人在吉林农安、辉南等地以低廉价格多次收购低等级烟叶并进行混合加工,加工完成后以通辽所属地作为唯一销售地域,多次向通辽地区客户进行销售。经核实,2018年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张某某向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钱家店镇、丰田镇、开发区、科左中旗、开鲁县、奈曼旗等地30余名客户多次销售烟叶、烟丝(末状),销售金额331580余元。2020年4月3日,在姜某某吉林农安县住所扣押烟叶2769公斤、烟丝(末状)2144公斤,2020年4月16日,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姜某某家中扣押的烟叶、烟丝(末状)进行鉴定,所扣押的烟叶、烟丝(末状)均含有烟草DNA和烤烟DNA。根据2020年 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庞云艳非法经营案其上线供货人涉案烟叶、烟丝价值说明”,姜某某家中所扣押的烟叶、烟丝(末状)价值为268546.9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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