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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溆浦县****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龙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龙里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黄某某、吴某甲、韩某某为谋取暴利,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相关生产加工、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购烟叶到龙里县醒狮镇**村养殖场内进行加工,再将烟叶切成烟丝烘干后卖到外地。2020年6月22日至24日,韩某某在黄某某的安排下,非法运输一车8000公斤左右的烟叶到醒狮镇**村养殖场内,吴某甲找到吴某乙、张某某、吴某丙一起非法生产加工烟丝,本次生产加工烟丝共计1325公斤,价值人民币10.6755万元。2020年6月24日,韩某某、吴某甲以及生产工人吴某乙、张某某、吴某丙在养殖场内非法生产加工烟丝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存放的烟丝共计7190公斤,价值人民币57.9298万元,本次生产后存放的剩余烟叶6340公斤,价值人民币34.0521万元;现场另查获直切上下式切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3.33万元,斜刃滚刀式切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3.33万元,滚筒式烘丝机一台,价值人民币95万元,经鉴别检验,均为伪劣烟草专用器械。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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