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7********,汉族,鞍山市人,初中文化,鞍山市铁东区**茶行**,现住鞍山市立山区**街,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收到卷宗9册;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鞍山市铁东区**茶行**,于2014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明知销售境外卷烟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多次帮助业主裴某某运输、藏匿、搬运境外走私烟,并帮其将境外走私烟通过物流发往外地销售,其中2019年9月6日通过鞍山明宇物流有限公司一次向北京发货“黑猫”走私卷烟16件、共计800条,后被查获。案发后,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的退回原侦查机关处理。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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