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县,住江苏省徐州市**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旭,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通过在www.19800.com网站上挂设“百库币”的方式进行虚拟货币售卖,通过控制币值升降在近一个月内将价格从1.5元下跌到0.3元,在此期间,徐某某、冷某某账户进行大量抛售以回笼资金,共计提取现金人民币6002380.89元。目前连云港地区报案人共9人,共计损失人民币1035328.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主动上缴并由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应依法处理。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