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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4********,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茶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成都市**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传唤到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从母某某(已起诉)处购买假烟49250元、从代号“青瓷”手中购买假烟308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从范某某(已不起诉)的“**便利超市店”中购买假烟25253.88元,上述购买的假烟共计77583元,在其经营的“**茶庄”零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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