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现住贵州省纳雍县**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30日至2月29日、3月19日至4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7日至5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卿某甲(已不起诉)通过网上联系印刷资料认识。2019年初,卿某甲购买打印机、胶装机、复印机等印刷设备,在新化县**路租了一套间进行非法印刷。2019年初开始,张某某找卿某甲印刷音乐书籍并转卖给他人,从中挣取差价。2019年6月,卿某甲借用卿某乙(系卿某甲的哥哥)的个体营业执照,开了一家“**数码图文快印”淘宝店。卿某甲在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印刷图书在淘宝店上售卖。
2019年年初至9月29日,卿某甲通过“**数码图文快印”淘宝店非法印刷资料及图书售卖1888单,交易金额人民币95048元,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购买人民币67964元书籍。另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在卿某甲处印刷了人民币24179元的图书。张某某在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平台联系买家,将在卿某甲处印刷的部分书籍进行买卖。
2019年10月24日,民警在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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