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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农民。因放火行为于2014年6月12日被庆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已起诉)在合水县**镇**村租用周某某(已起诉)、文某某家土地开设收油摊点期间,先后雇用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侯某某(均已起诉)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甲、杨某某、董某某(均不起诉)在收油摊点打工。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马某某收到何某某交来原油9车,共计194吨,共向何某某转账777263元,按何某某每吨2245元收购价格计算,其获利341733元;李某乙共收到何某某交来原油63车,共计1373吨,其向何某某转账5493300元,按每吨2245元收购价格计算、其获利2410915元。自何某某经营收油摊点以来,共计向李某乙、马某某出售原油1567吨,二人向何某某转账6270563元,何获利275264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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