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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天长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天长市**豪园**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耿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28日、5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系被告人李某乙妻)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被告人李某甲妻)按8:2的比例合伙出资,用被告人杨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天长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后又用被告人杨某某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天长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并商定两公司获利按出资比例分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电子商务股东。

2016年6月22日、28日,上述两公司分别与被告单位上海**铂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现货结算会员和现货经纪会员协议书,并就被告单位上海**公司提供的“**现货订单挂牌排期系统”搭建的网上白银交易平台在网上推广宣传,发展其现货经纪会员,由其招揽客户在上述交易系统平台开户入金进行虚拟白银期货交易,赚取客户在上述交易平台上产生的手续费、调期费等,后再按比例分成。

案发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认定上海**公司不属于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依法不得组织期货交易或经营期货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认定上海**公司、**金属公司、**电子商务等会员、代理商均为涉嫌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观上明知注册**商务公司是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成为其股东,并参与其管理经营,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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